一、物權之變動方式不同
 1、不動產的物權變動採登記主義,不動產物權之得、喪、變更,非經登記,不生效力(民758),即以登記為公示方法。
 2、動產的物權變動採交付主義,動產物權之讓與,飛將動產交付,不生效力(民761)
 3、動產與不動產取得時效的條件與期限不同,前者較短也較為簡便,後者較長較為嚴格。

二、設定之擔保物權不同
 1、典權、地上權、永佃權、地役權及抵押權,限於以不動產為標的。對於建築物或工作物為重大修繕者,承攬人對於該不動產有法定抵押權(民513)
 2、質權及留置權則以動產為標的。

三、取得時效不同
 1、動產:五年(民768)
 2、不動產:善意:十年 (民770)
       惡意:二十年(民769)

四、債權人受領遲延時債務人之權利不同
 1、如給付物為不動產,債權人受領遲延時,債務人得拋棄不動產的佔有(民242)
 2、如給付物為動產,則債務人僅得提存給付物(民326)

五、租金增減之不同
 1、租賃物為不動產時,其租賃契約期限逾一年者,應以字據訂定之(民422),其價值升降時,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減其租金(民442)
 2、租賃物為動產時,則無增減租金的規定。

六、監護人財產處分之不同
 1、監護人處分受監護人之不動產時,應得親屬會議之允許(民1101)
 2、處分動產則不必有允許。

七、民事訴訟管轄及執行方法不同
 1、因不動產的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,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。動產則否
 2、在強制執行方面,對於動產及不動產的執行程序不同,強制執行法第二章規定對於動產之執行,第三章規定對於不動產之執行。

八、能否善意取得不同
 1、不動產因登記制度,無善意取得之規定。
 2、動產有善意即時取得之規定(民801、948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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