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就憲法第八條規定,說明人身自由的保障(逐條說明)。

 i、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,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,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,不得逮捕拘禁。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,不得審問處罰。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、拘禁、審問、處罰,得拒絕之。

 人身不可侵犯,需根據刑事訴訟法:先以傳票傳喚犯罪嫌疑人,再以押票羈押限制其行動自由,屢傳不到則以拘票拘提之。


ii、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,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,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,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。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。

審問時,須公開,保障默密權以及訴訟程序,需落實提審制度,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後,應盡速將犯罪嫌疑人送至法院判決,若無罪即當庭釋放。基於司法一元主義,警察、檢察官無權審問他人。並有兩大原則:

 1、無罪推定原則:
  未經法院判決確定為有罪前,應視為無罪。

 2、罪刑法定主義:
  法院判決一人有罪時,除非刑法明文規定之罪狀,否則不得科以任何刑罰;

罪刑法定主義有四個元素:

  1、刑法應以成文法為其法源:
   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。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份,亦同。 刑法第1條

  2、刑法不適用類推解釋:
   法無明定者,不得援引其他類似之規定,以為適用。

  3、刑法不得有絕對不定期刑:
   法官在判決時要預告刑期;罪與罰要有比例。

  4、法律不溯及既往:
   為維護既得利益以及法秩序的維持。


iii、法院對於前項聲請,不得拒絕,並不得先令逮捕拘禁之機關查覆。逮捕拘禁之機關,對於法院之提審,不得拒絕或遲延。

iv、人民遭受任何機關非法逮捕拘禁時,其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聲請追究,法院不得拒絕,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拘禁之機關追究,依法處理。

萬一遭受任何機關非法逮捕拘禁,可根據冤獄賠償法及國家賠償法聲請救濟。
 1、受不起訴處分或無罪判決確定前曾受羈押者。
 2經再審或非常上訴之程序無罪判決確定前,曾受刑之執行。

 

二、憲法對人民的身體自由的權利有哪些規定哪些保障?

  人身自由係指人民的身體,不受國家或個人非法侵犯之謂。乃一切自由的基礎,人民倘無身體自由,則其他一切自由將無所附著,而成為空談。必須人民身體首先獲得適當之保障,而後始可享受其他自由。但人身自由,並非放任個人為所欲為之自由,有觸犯刑章者,仍受應得之懲治。故欲有效確保人身之自由,須確定下列幾點:

 1、罪刑法定主義:
  即人民非觸犯法律不為犯罪,非依據法律不受處罰,如行為當時,法律無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,即不受國家機關之處罰。此為保障人民身體自由之第一要義。如我國憲法第8條,刑法及刑事訴訟法第1條等均是。 

 2、司法一元主義:
  人民犯罪,關於逮捕、拘禁、審問、處罰均須由司法機關辦理之謂。

 3、提審制度:
  即凡人民被非法逮捕或拘禁者,無論本人或親友請求司法機關向執行逮捕拘禁之機關,於一定期間內將被拘禁者提交法院由法院依法審理之謂。我國憲法第 8條第ii項即為具體保障。

 4、無罪推定原則:
  未經法院判決確定為有罪前,應視為無罪。

 5、冤獄賠償制度:
  即凡人民之身體自由,受政府機關非法侵害者,得經法院之判決,取得冤獄賠償。我國憲法第8條第iv項及第24條均為具體規定。

三、何謂「受益權」?我國憲法關於受益權有哪些規定?請詳加論述之。

 

四、平等權

憲法第7條: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。

一、觀念的發展:
 平等,無標準或絕對性的答案,因會隨時空而改變其內涵,同時也因人主觀、價值觀而有不同,但大致上有兩點:

 1、給每人其所應得的。
 2、以正義做為道德之標準。

二、性質的改變:
 十九世紀下半也,評等性質由絕對變成相對,對於因為性別、身體、職業上的差別,而給予不同的對待方式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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