西洋政治思想起源
西洋政治思想起源於西元前10世紀的愛琴海文明。它包括今天的小亞細亞,同時逐步擴及地中海沿岸。在這個以城邦為主的世界當中,服從正當性開始受到重視。 伊里亞德記載,面對萬王之王的亞加曼儂,阿基利斯表示,「我想我知道有人是不服從的」。
服從正當性受到重視意謂西方和王言為令與全有全能的「東方」畫清界線。 自由,多元和節制等觀念相繼出現。希羅多德記載,除了君主之外,民主和貴族政體陸續成為選項。因此,學者開始討論「什麼是最好的政治制度」。

雅典的民主政治
雅典的民主思想來自兩個方面。首先是傳統,其次是辯士學派(sophists)的影響。在傳統方面,梭倫(Solon,640-558)地位重要。他在自由與法治基礎上建構民主。所謂自由包含兩層意義。一項是意見自由,另一項是法律平等。意見自由是指公民有權針對公共事務發表看法。主政者無權決定什麼話可以說,什麼話不能說。法律平等是指每個人必須遵守相同法律。
西元前461年,艾非特(Ephialte,495-457)大幅縮減元老院權力。議會成為名副其實的主權者。 畢達哥拉斯與希羅多德贊成這樣的多數統治,表示「數字蘊含一切原理原則」。對此,亞里斯多德不表同意。他將民粹傾向的民主政治稱為「集體專制」。
在這種情況下,辯論技巧變得重要。由於能言善道的公民畢竟是少數,因此雄辯者控制了雅典的主權。西元前431年,派瑞克利斯在國殤演說中指出:「討論不會成為付諸行動的阻礙。相反地,我們應該先討論清楚再決定行止」。隨著國力增強,財富增加,外國人相繼來到雅典。其中不乏飽學之士,也就是所謂辯士。辯士的共通點是精通修辭學,能夠幫助學生獲得權力,名望與財富。

蘇格拉底
辯士普遍具備相對主義傾向,因而對法律採取中立態度。 例如,普達哥拉斯說「人心為萬物尺度」,亦即每個人的法律見解並不相同,放諸四海皆準的法律並不存在。 在「論法律」書中,柏拉圖指出辯士的處世態度打破城邦原本無可動搖的信念。
雖然辯士並未鼓吹違法,但不符合蘇格拉底對於信守法律的要求。在他看來,合乎法律的必然合於公道,並且能夠遏阻不公不義的事情發生。他呼籲雅典人遵守法律,但收效甚微。芝諾芬指出,當時雅典的風氣是「必須讓人民做他們想做的事情」,合法與否並不重要。
除了守法之外,蘇格拉底強調保障菁英的政治參與。他不同意人多就是道理的說法,並且「不願意和最大多數的人進行討論」。
蘇格拉底認為政治良善有明確定義,可以做為教導和學習的對象。統治者的權力基礎在於知識,也就是知道如何統治。 從客觀良善當中找出行為法則,並且透過教育加以普及是統治者的責任。只要訂出明確的道德概念,就能夠將他們適用於不同個案,政治也將得到進步。

社會契約
社會契約概念最早出自對於專制王權的反動。1641年,議會試圖限制英王權力,進而形塑現代民主政治雛型。
霍布斯論人的行為動機
霍布斯認為人有求生本能。在這方面,欲求和避險最關緊要。生存並非易事,需要權力保障。因此人們拼命追求權力,至死方休。霍布斯指出,人們並不以此為樂,而是不敢確定手中握有的權力足敷使用。

自然狀態
自然狀態是戰爭和無政府狀態。每個人對於每件事物擁有相同權利,同時喜歡的事物相差不多。 在各憑本事的情況下,人人是他人的恐懼來源。自然狀態沒有是非,也沒有公道或不公道。生存的法則是拼命奪取資源,並且儘可能地牢牢掌握。

理性的自保
人性中不只有欲求,還有理性。理性使人更有效地追求自保和延續生命。人進入社會,是基於經過算計的自私想法。
根據理性和自然法,人們發現要想自保,合作的效果優於暴力競爭。沒有和平就不可能有安全。和平意謂相互信任,也就是放棄做為自己裁判的自然權利。

社會契約的內容
人們簽署社會契約,隨之而來的法律意謂放棄自然權利。公民社會並非自然現象,而是理性簽定契約的結果。不遵守契約會受到主權者制裁。主權者決定那些事情符合法律和道德。
社會契約的重點是每個人將自然權利交給主權者,交換安全保障。根據社會契約,人們同意將所有權力交給一個人,或是一個委員會。這個委員會必須能夠透過多數決規則將個人意志凝聚成單一意志。

反抗的不可能
臣民沒有可能反抗,原因是人不會反抗自己。反抗國家的人將會受到處罰,甚至殺害。人民既然將權力交付給國家,再要反抗就是自取其禍。只要主權者依照理性行事,人民無權向他主張權利。除非有人敢發動內戰,否則無權反抗。霍布斯的論點被批評是倡導集中營裡的和平。

自利思想的貢獻
在霍布斯眼中,沒有國家,社會便陷入無政府狀態。相形之下,稍後出現的功利主義懂得如何取捨,試圖以最小的代價取得秩序,幸福和安全。無論如何,在霍布斯之後的兩百年當中,自利成為個人行為的主要動機。多數思想家認為開明自利要比集體行動更能處理社會問題。

波胥埃的補充
波胥埃強調人必須經營社會生活,因此需要政府。再糟糕的政府也好過沒有政府。無政府狀態下「沒有主人,每個人都是主人,也都是奴隸」。

君主的限制
君主應該敬畏上帝。即使他不會受到世俗的處罰,仍然應該記得上帝的處罰更加嚴厲。君主應該果斷地運用權力造福人民。不過,他也應該保持謙卑,因為權力來自上帝賦予。在上帝面前,君主必須負起最大責任。
再者,君主應該保有道德情操。他應該排除不正當的念頭,致力追求公共福祉。

柏拉圖對於雅典民主的反動
西元前399年,蘇格拉底被判處死刑。柏拉圖對於雅典的民主更加懷疑。在理想國書中,他強調:
「顯而易見,暴君政治源自於民主。民主城邦的人民因為渴求自由,不惜選出不適任的統治者。接著,他們不再重視節制的道德,而是陶醉在純粹的自由當中。假設統治者不肯溫馴如貓,或者拒絕給予他們百分百的自由,人民便會將他當做罪犯處置…結果統治者看來像是被治者,被治者看來像是統治者。父親必須習慣將兒子當做自己的平輩,甚至心生畏懼。子女對父母既無敬意,也無畏懼,而是一心想要追求自由。在這樣的國家當中,老師害怕並奉承學生。學生則是嘲笑他們的老師。年輕人處處和老年人爭先,老年人則不敢糾正年輕人,避免被人說是倚老賣老。」

柏拉圖論政治的目的
政治只是手段,目的是讓人民接受哲君(philosopher king)統治。他表示只有當哲學家取得政治權力,或是統治者具備哲學家的知識,政治才有接近完美的可能。

理想國
柏拉圖建構理想國的基礎包括:社會利益和個人利益的合致。他假設有利於甲的事情必然有利於乙。倘若兩者發生衝突,柏拉圖主張一方面改造城邦,另方面改良人性。從哲君角度來看,將城邦與人性歸零有其必要。
其次,柏拉圖採納分工和專業的原則。在分工方面,政治來自個人需要。沒有人能夠完全自給自足,必須仰賴他人提供自己欠缺的事物。人與人間的交易範圍逐漸從商品擴及包括治理行為在內的勞務。在專業方面,柏拉圖相信每個人各有所長。考量到效率問題,他們應該專注從事自己擅長的事情,將其他事情留給別人去做。政治不僅是項專業,同時是共同體成員最高也最真實的需求。理想國能夠提供善治,因此是完美的分工。金質、銀質及銅質人基於天賦差異各司其職。
柏拉圖認為,統治正當性來自知識和道德的優越性。哲君因為擁有智慧而統治。統治不僅是哲君的權利,也是他的義務。哲君與人民存在類似醫生和病人的關係。
再者,統治正當性來自道德優越性。衛士階級沒有私有財產。他們在公共食堂用餐,並且共同擁有房舍及妻子兒女。這就是所謂的公妻和共產制度。

政治家:哲君和法治的可欲順序
沒有哲君,再沒有法律,人無異於禽獸。假設統治者既不具備知識,又不願意依法行事,就是暴君。然而,一旦哲君出現,知識力量遠大於法律。政治家指出只有一個公道的政府,就是統治者真正握有知識。在這裡,「醫生」的身影仍舊清晰可見:
「統治者的命令可能符合,也可能違反人民期望。他可能符合,也可能違反成文法律。在這方面,我們應該借鏡類似的權威。例如,醫生治癒病人。然而,醫療過程可能讓病人欣然接受,但在進行燒炙或截肢的時候往往必須訴諸強制手段。總之,病人的生命安全及健康是首要考量。」

論法律:政治的主體是人而不是神
在論法律書中,法律至高無上,統治者和被治者均須遵守。無神論者將受到嚴厲處罰。5040位公民可以行使相同的政治權利。公民和地主只能透過合法方式增加財富。理想的城邦應該遠離海洋,避免人民從事商業活動。體力勞動的工作則是交給奴隸和不具有公民身份的人擔任,如此才可望確保政治穩定。
事實上,柏拉圖早在雪城便有所覺悟:無條件服從對於被治者而言固然痛苦,對統治者來說也是件壞事。服從法律及尊重個人有其必要。終於,柏拉圖承認個人,民主和法治的價值,讓人看到他和蘇格拉底與亞里斯多德的關聯。人是不完美的,必須敬神而愛人才能得到永生。
西元前347年柏拉圖逝世為止,論法律一書始終未能完成。然而,他的主旨很快就鋪陳在亞里斯多德的論政治書中。

亞里斯多德論城邦的自然
亞里斯多德認為城邦並非人為,而是自然產物。它的自給自足讓公民不僅能夠生存下去,而且使得幸福生活變得可能。人是政治動物,懂得如何營造良善生活。此外,政治是要提高物質與精神生活品質,不只是為了活命。幸福是城邦的主要價值,然而在柏拉圖的理想國當中,衛士階級的幸福居然會被剝奪。如果他們自己都不能得到幸福,還有誰能夠得到?
城邦是自然的。沒有城邦,人民就失去存在價值。

亞里斯多德論城邦的多元
城邦是多元的。憲法改變,城邦的本質也跟著改變。亞里斯多德指出,「形塑城邦的公民人心不同,各如其面」。 強求一致性只會摧毀城邦。人與人彼此平等,同時依據互利互惠的原則相處。大家輪流承擔統治者和被治者的角色。

憲法和法律
要想經營可欲的政治生活,憲法和法律不可或缺。主政者應該盡力維持現有的憲法秩序。 亞里斯多德認為城邦是「公民組成的共同體,重點是權力運作的參與」。他指出:
「憲法是城邦權力的組織方式。他確立各個機構的管轄範圍,權力性質,以及共同體追求的目標。相對地,法律是政府統治的依據,用意在於防止可能的違法行為。」
法律內容不宜交由人民決定。對執法者提起控訴的人要求人民進行裁判,人民也欣然接受。果真如此,憲法、法律和執法者的權威都將蕩然無存。城邦也將淪入假民主和集體專制的困境。 人民可以是主人,但不應該是唯一的主人,否則憲法將沒有容身之地。
相對於真民主,假民主是脫離法治的民主。法治是可欲的。城邦要想維持善治,法律必須是最高的主權者。法治是良善政府的構成條件,不是出自對於人性的妥協。有了法治,統治正當性將穩定建立在被治者同意基礎上頭。統治者和被治者各自保有自由,同時具備道德上的平等及相似性。亞里斯多德問道,受最好的人或最好的法律統治何者比較可欲。答案是好的法律。即使最明智的統治者也不能不要法律,因為法律具備對事不對人的特質。

混合政體
混合政體(mixed regime)是最好的憲政制度。他促使人民有能力,也有意願輪流擔任統治者和被治者,從而實現共善(common good),也就是共同利益。
此外,政府牢牢控制在中產階級手中。 中產階級不會設計別人,也不至於成為別人設計的對象。城邦要想長治久安,中產階級不僅數目要多,同時力量得超過窮人或富人,或者最好超過他們的總和。這樣的制衡能夠防止城邦走向極端和專制。
要做到這點,必須調和寡頭和民主原則。民主程度高低取決於政治參與多寡。在這方面,有沒有訂定財產門檻,以及門檻多高最為關鍵。也因此,民主程度高低取決於經濟結構。例如,以農立國的國家實行民主可以免除政治參與的財產門檻,原因是多數人沒有時間,也不會汲汲營營。仕紳負起處理政治問題的責任。這是亞里斯多德心目中最理想的民主政治,也是能夠維持穩定的真民主。人民擁有強大權力,如果有必要可以用來制衡統治者。否則只要統治者溫和中庸地統治國家,人民不會提出異議。

洛克論自然狀態
1690年,洛克發表「政府論」的第二篇,題目是「論公民社會的起源,限制和真正目的」。
洛克開宗明義討論自然狀態。他認為自然狀態下的人完全自由。人與人地位平等且獨立,同時根據投桃報李的原則相處。任何人不得主張擁有較多權力,也不會侵害他人的生命,自由與財產。自然狀態是和平的。人們心存善意並且互相幫忙,從而保障生存。受限於自然法,人們全然瞭解自身權利義務,不因為有無政府而有所差異。
在自然狀態當中,個人享有生命、自由和財產等自然權利。人和人天賦平等,同時分享自然資源。他們之間不存在階級,也不會因此相互毀滅。再者,他們明白兩件事情。第一,別人和我享有同等權利。第二,權利受到侵犯有權抵抗。違反自然法將受到懲罰。恃強逞凶的人會自食惡果。由於人人保有執行自然法的權力,因此每個人都可以對他人施以處罰。
自然狀態的缺陷在於人人是裁判。它沒有法官,成文法和確然無疑的處罰標準。人們難免基於劣根性,衝動和報復心理產生偏差行為。違反自然法可能逃過處罰,自然權利無法得到有力保障。因此,個人決定進入公民社會,避免戰爭狀態。在自然狀態當中,個人享有不用服從任何人的自由。他用這樣的自由交換在社會當中的人身自由,並且擁有完整的財產權。
洛克的論證是要反對專制王權。 假設公民社會更差,不如回到自然狀態。

洛克論公民社會
  公民社會意謂政府有權針對犯罪行為訂定刑罰。政府有權維持秩序和發動戰爭,這就是立法權和行政權的由來。公民社會應該將立法權交給議會(Sénat)。議會必須採行多數決,公民社會成員才能朝同個方向前進。人民將權力交付給多數人,是為了實現社會目標。
顯而易見,共同體並非權利的創始者,同時只能在有限範圍內加以規範。例如,限制財產權必須著眼於給予更有效的保障,並且不妨害他人行使相同權利。質言之,國家應該保障自然權利。在民主社會當中,多數人握有至高的立法權,仍應以此為念,不得違反持續存在的自然法。個人固然受惠於公權力的行使,但是並不因此放棄自然權利。洛克指出:
「在公民社會當中,自然法規範的權利義務關係依舊存在,適用於包括立法者在內的每一個人。人為的獎懲假設牴觸自然法一概無效。」
洛克認為人民並非傻瓜。他們不可能選擇離開自然狀態,卻一頭撞進地獄。人民擁有的權力至高無上。一旦議會不忠實執行人民付託,後者便可以解散議會重新改選,甚至收回所有權力。 如同孟德斯鳩,洛克始終注意保障安全所須付出的代價。

洛克論抵抗權
假設君主致力尋求共善,人民將賦予他更多權力。 倘非如此,洛克同意阿奎納斯人民有權抵抗(insurrection)的見解:
「每當有股力量(這裡是指行政權)阻止立法權給予公民社會它所需要的事物,以至於人民的生存受到威脅,這時候人民有權以武力排除行政權干預。在各種狀態下,用武力抵抗師出無名的武力是唯一辦法。肆意使用武力的人如同犯下傷害罪,並將自取其咎。」
洛克指出濫權的結果是招來正當防衛。假設政府正當地使用武力,人民便須服從。濫用抵抗權的人將受到法律制裁。只有當政府非法使用武力,並且和人民為敵,人民才有權窮盡自然狀態下的手段進行抵抗(resist)。

洛克對於功利主義的影響
洛克用苦樂取代霍布斯的自保邏輯,替後世的功利主義開啟先河,也就是主張以個人苦樂加總成為共同體苦樂。他以切身感受證明自利明顯且迫在眉睫,社會公益存於一線且無足輕重(thin and unsubstantial)。洛克在個人權利方面設下重兵防守,不容社會動輒以共善名義干預。他強調個人權利不容侵犯,並且據此限制政府權力。做為自由主義之父,洛克指出追求共善和保障個人權利是同一件事。

孟德斯鳩論中介團體
孟德斯鳩指出,自梅洛文王朝以來,法國君主和貴族組成的中介團體彼此間存在相互制衡的關係。 一旦君主專聽專斷,人民便永遠沒有得到自由的可能。如何恢復自由?孟德斯鳩的答案是立憲政府與權力分立。
孟德斯鳩相信,貴族是最自然的中介團體,也是憲法守護者(dépôt de lois)。他如同海邊的岩石與海草,讓君主權力不致氾濫成災。有人會問,何不讓民選政府擔此重任?孟德斯鳩認為民選政府同樣會是專聽專斷。商人階級尤其不可以成為中介團體。

孟德斯鳩論英國民主
1729 年,孟德斯鳩從海牙出發前往英國。在波斯信札中,孟德斯鳩逐漸學會欣賞英國政治的亂中有序,以及綿延不斷的自由傳統。英國是當世最自由的國家。孟德斯鳩從英國明白一個道理:自由不必然源自優越的公民道德,而是來自合宜的政治制度。下議院擁有不受限制的立法權是件危險事情,原因是它會想要染指行政權。如同君主,議會權力應該受到限制。基於說明這個道理,1748年他出版法意。
孟德斯鳩論社會契約
在法意書中,孟德斯鳩批評霍布斯的自然狀態過份簡化,關於權力讓渡的說法並不合理。對於社會,孟德斯鳩的觀察是人因為進入社會得以去除無力感。彼此間的平等隨之消失,戰爭狀態接踵而至。也因此,人們必須建構法律解決衝突。其中公法規範統治者和被治者的關係,私法規範人民之間的關係。無論公法界定的國家,或是私法界定的公民社會全都來自人民意志(volonté)。

孟德斯鳩論混合政體
孟德斯鳩指出,世界上有三種政府。他們分別是共和、君主和專制制度。共和政府的基礎是公民道德。準此,全體或部份人民得以擁有主權權力。君主制度則是指當事人根據法律組成的立憲政府。他遵守既成與固定的法律,也就是接受貴族及人民代表等中介團體的參與。假設法國要採行貴族政體,那麼越接近光譜中民主的一端就越完美。 沒有貴族和教士參與的民選政府將淪為專制。混合政體才是可欲的制度。

分權制衡和中庸民主
孟德斯鳩崇尚希臘的思想傳統。他的理路接近西塞羅。唯有在中庸溫和的政府統治下,人民才能得到自由。我們必須用權力制衡權力,政府才不會濫用權力。這便是憲法的作用。孟德斯鳩將權力分成立法,行政和司法三類。行政權著眼於維持秩序。司法權則是要制裁犯罪行為,以及解決人民之間的爭端。
如果同一個人,或同個機構同時行使這三項權力,將是專制的開始。因此,民選議會和任期制度不失為保障自由的良策。在一個自由國度,保有自由靈魂的公民當可自己管理自己。人民透過代議士從事他們無法獨力承擔的工作。如同柏克,孟德斯鳩對於代議士的看法傾向委託說。代議士無須事事向選民請示。
英國的虛位君主是種理想制度。議會專橫則不可不防。菁英應該能夠制衡人民。人民也可以制衡菁英。他們各自在不同的議院當中討論公共事務。上院議員包括文學、藝術與科學各界傑出人士,從而扮演保障菁英的角色。

多元社會的幸福
如同希臘思想家,孟德斯鳩崇尚多元社會的幸福(happy versatility)。在這樣的社會當中,每個人追求不同目標。強迫眾人接受單一的價值體系必然會侵害和剝奪人民自由。孟德斯鳩不喜歡衝突。他偏好和平、協調與妥協。他也不喜歡新的主張,因為多半是狂熱份子的作品。不過,一旦有足夠數目的人民接受,即使再愚蠢的想法也必須寬容。重點是,人應該有犯錯的自由,不待外在強制得到正確看法。人民不可以選擇專制。出於自願的奴隸還是奴隸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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