柏克論保守主義
  國家傳統的生活方式是有意義的。它的功用不僅提供個人便利,以及讓個人享受權利。重點是,傳統可以做為判斷理性的標準。

憲政起源
  政治制度形塑出範圍廣泛,內容複雜的體系。在這當中,人因為傳統而享有權利,同時習慣遵守某些規範。相關實踐來自過去,並且努力適應當前需要。這種延續性不曾間斷。憲政傳統是前人智慧結晶,必須嚴肅看待。在這方面,柏克對於英國的憲政議題諸多探討。其中包括憲法本質、代議民主和政黨價值。與此同時,法國大革命促使他提出一般性的理論。

  如同洛克,柏克認為君主、貴族與平民間的制衡是英國憲法主要精神。然而, 制衡源自傳統,而非不容侵犯的個人權利。時間的考驗賦予憲法正當性。正因為憲法的起源不可考,所以才擁有偌大權威。長久以來,國家在憲法的庇蔭下生存發展。它見證特殊的時空發展,同時記錄人民的公民道德和社會習慣。相形之下,一時的選舉結果並非更好的選擇基礎。特別是,政府應該抗拒沒有經過考驗的理念。

重振輝格黨的思考方向
  1770年,輝格黨不復具有革命落幕時無可爭議的領袖地位。此外,柏克擔心的事情發生。英王喬治三世攏絡人心的手腕加上東印度公司的財富,不是輝格黨所能抗衡。柏克設想的因應之道包括三項重點。第一,內閣大臣必須獨立於君主之外。第二,內閣在議會擁有領導地位。第三,選舉平民院的權利不應更加普及。

柏克論代議原則
  何謂代表?柏克否定選區,否定多數代表。數字上的多數不足以展現國民的成熟意見。真正的代表是代表共同體利益。柏克同意透過選舉方式產生代議士,並且希望保有選舉的大部份優點,去除它的缺點。議會政治是追隨少數有識之士,採取利於國家整體的政策。議會領袖重視公共事務,同時具備相似的良好背景。因此,人民願意追隨他們的領導。議會的重要性在於,政治領袖在這裡接受批評,並且負起責任。

  在給布里斯托(Bristol)選民信中,柏克堅稱做為議員,他有權做成獨立判斷。一旦當選議員,當事人的負責對象是國家,而非選區選民。議員唯一要向選民承諾的是會做出最好判斷。

政黨價值
  為了振興輝格黨,柏克最早見到政黨在議會當中的重要性。輝格黨原本認為內閣大臣是議會領袖。他駁斥喬治三世以「愛國君主」自居的論調。喬治三世指責所有政治團體都是心中沒有國家的派系,同時只追求黨派私利。柏克則認為政黨「由一群人所組成,試圖透過共同努力追求國家利益。在這方面,黨員對於某些原則具備高度共識」。質言之,政黨憑藉理念與政策參與競爭。

  柏克認為,以政治為志業的人必然對於公共政策有套想法。其次,他們會尋求落實的方法。因此,政治領袖必須和志同道合的夥伴合作,同時不允許私人恩怨破壞彼此互信。再者,他們應該拒絕和看法不同的政黨結盟。這是立憲政府正常的運作模式。

革命的反思
  法國大革命促使柏克進一步申論他的政治哲學。他反對盧梭和這類「勇敢的實驗家」。柏克素來不喜歡討論抽象的公民權利。如果有人訴諸抽象權利,就證明國家的運作出了問題。道德對錯必須取決於時空環境。從事政治則需要敏銳的觀察力。公民權利很難有明確定義,但也不是不可能找出若干標準。支持革命的思想家強調權利不容侵犯。相對地,柏克試圖證明權利出現在怎樣的社會架構。

  柏克不否認自然權利的存在。然而,他也認為某些社會約定不容違反。憲法便是這樣的約定。重點是它並非自然產物,而是時間累積的習慣。準此,革命家對於平等的憧憬沒有可能實現,同時會造成毀滅性的後果。多數統治本身也只是社會約定。出自習慣,它的效力逐漸增強。質言之,自然狀態下沒有多數統治的觀念。人生而平等的概念也是源自社會的虛擬事物。人進入社會,必須接受地位的差別。地位差別則是來自習慣性的紀律。智者發號施令。他們的工作是教育和保護弱者。簡言之,人民是有組織的團體。他們組成的國家擁有自己的歷史和制度。其中包括約定俗成的行為模式,以及普遍的宗教信仰。我們可以說國家具備真實的政治人格。

  由此可見,政治結構對於自利與意志的依賴程度不高。革命家每好頌揚理性。柏克則指出社會因為人的偏私而存在。這樣的偏私始於家庭,逐步擴及整個國家。愛和忠誠等情感發自本能,他們是人性的基底。理性與自利則是人為產物。人的一生何其短暫。他們期待成為可長可久群體的一部份。共同體能夠得到維持,自利算計比不上成員的歸屬和責任感。個人在國家占有一席之地,那怕微不足道也無所謂。他們會根據傳統擔負角色。倘非如此,政治要想穩定並非易事。

政治的變與不變
  柏克反對抽象的政治理念。他們過於單純,無法和現實契合。他們過於彈性,制度無法包容。制度是長成的,而非造成的。因此,我們必須抱著敬畏的心態看待制度。如果要加以修改,必須格外謹慎。世間至愚之事是自以為聰明,試圖全盤打破現狀,重新來過。不懂政治的人想要描繪全新政治藍圖,結果往往將原有制度破壞殆盡,卻又沒有重新開創的能耐。人民基於習慣遵守現行制度,制度因此能夠順利運作。新的制度就算再怎麼合乎邏輯,也必須逐步爭取認同才能發揮效用。革命家每好主張新的憲法和新的政府。在柏克眼中,這是既瘋狂又帶有悲劇性。

  柏克不反對改變。改變不是壞事,政府可以做出改變。然而,他應該把握下述原則。首先是漸進原則。每一次的改變都是小幅度的,同時儘可能符合人民的原有習慣。要知道防弊之弊,甚於其弊。準此,柏克建議政府在做出改變之前用心思索制憲者的智慧。在這方面,柏克對於菁英的能力深信不疑。國家培養明智的統治階級,與時俱進。他們便能不負所託,從無錯著。其次,政治有所變有所不變。政治家的工作是在保護傳統同時加以創新,從而適應新的情勢。革命是傲慢和敗家的表現。不要天天問憲政制度好不好。即使有不好的地方也得慢慢改善。

柏克論社會契約
  社會確實是份契約。有些子契約是隔段時間才履行一次,同時視當事人意願而修改。買杯咖啡就是這樣的子契約。他們會執著某些事物,但是多半和對方無關。例如,買方和賣方不存在夥伴關係。契約標的是要滿足一時的生理欲望。因此,契約隨著銀貨兩訖而消滅。

  政治社會則不然。他的範圍廣泛,同時力求完美。這樣的契約需要幾個世代才能完成。參與締約的也不只是當下人民,而是包括他們死去的先人和即將出世的子孫。每個人根據契約承擔角色。貴族扮演保存憲政慣例的角色,並非社會的寄生虫。他的功能是維持政治穩定。貴族有他不可取代的地方。

改革和革命
  柏克反對打破世代連結的法國大革命。革命政府在推翻王室後成為社會的敵人,並且摧毀法國的文明。而國家必須守護高等文明。柏克主張尊重建制。

  歷史軌跡有其延續性,非個人意志和理性所能改變。柏克之前已經有保守主義,但是鮮少思想主張。法國大革命以後,自由主義被迫轉攻為守。政治思想開始重視穩定,以及穩定賴以存在的習慣。然而,這不意味保守主義主張死守現狀。一旦新的觀念成熟,便可加入現有建制形成新的秩序。柏克視為理所當然之處,黑格爾將設法證明。片斷的政治傳統集合起來成為社會進化的動力。自由主義開始思考以進化取代革命做為達成目的的手段。

功利主義和政治改革
  邊沁(Jeremy Bentham)提倡的功利主義涵括司法、經濟與政治方面的改革。改革的標準只有一個,便是強調最大多數最大幸福的快樂計算,也稱為功利原則。它不僅適用於道德,同時適用於公共政策及現實問題。在這方面,邊沁與老穆勒(James Mill)對於人性的見解泰半來自休姆與賀維休斯(Helvetius)。

  休姆不認為個人擁有若干不容侵犯的權利,也不同意政府源自社會契約。政府的基礎不是契約,而是人民需要。因此,政府必須滿足人民需要,否則便沒有存在的正當性。同樣地,一項法律應否制定通過,必須看它能夠對社會幸福做出多大貢獻。

賀維休斯論人性
  1758 年,賀維休斯出版「論人性」(De l’esprit)乙書。他指出人有兩項主要的行為動機,就是趨樂和避苦。立法者的工作是儘可能地調和個人幸福和公共福祉。基於人性,人必定追求個人利益。如同運動在物理學當中占有重要地位,自利是道德裡頭的關鍵概念。人性不好不壞,他們只是要追求自身利益,並且從苦樂中得到道德和罪惡。政治不上軌道,錯不在人性邪惡,而是在於立法者的無知,硬是將個人利益與公共利益放在對立面。

  政治問題往往來自對於幸福的錯誤認知。當事人因為採取錯誤的衡量標準,所以不知道怎樣才能讓自己得到幸福。要想改善這種情形,必須普及教育,促使更多人瞭解自己的真實利益。與此同時,他們明白立法者追求的公共福祉已經涵括自身的利益考量。如同孟德斯鳩,賀維休斯認為必須有好的法律才能讓人民具備道德。立法的藝術在於誘導人民一方面追求自利,另一方面公道對待他人。國家要培養良善的人民,必須給予具備道德和才能的人適當獎勵做為誘因。假設我們從功利角度衡量道德與制度,就應該用同一把尺衡量權利。

邊沁論立法原則
  邊沁指出:「自然給予人類兩個主宰。快樂和痛苦告訴我們該怎麼做,要怎麼做,從而判斷是非與決定因果。」邊沁認為快樂與痛苦能夠相互抵消。再者,苦樂可以加減及計算。因此,我們能夠算出一個人或一群人苦樂。法律與政府是否可欲,要看他們對於人民幸福的貢獻程度。在這方面,強度、持續性、確定性與時間差四項因素占有重要地位。

  準此,功利原則提供立法者工具。邊沁主張藉由法律促進社會進步。法律加諸違法者痛苦,從而得到可欲結果。個人權利意謂當事人可以自由行動。如果其他人橫加阻撓,將會受到懲罰。只有一個理由能替這類立法規範做出合理解釋,就是它比讓當事人自己決定如何互動更加符合功利原則。

  因此,我們應該根據效力,執法成本與衍生結果評估法律的利弊得失。整體而言,法律應該有利於多數共同體成員。例如,保障私有財產可望增強人民的安全感,從而累積勞動成果。這是實現最大多數最大幸福的重要條件。

  功利原則也可以適用於刑法。先前學界認為犯罪行為應當受到懲罰。邊沁則主張懲罰帶來痛苦,本身是個罪惡。要將它合理化,必須著眼於彌補已經發生的罪惡,或是阻止發生更嚴重的罪惡。因此,罪與罰之間必須符合比例原則,並且能夠有效執行。懲罰帶來的痛苦必須超過犯罪利得。因此,邊沁主張廢除不人道的刑罰。這項主張較少人道考量,而是出自他對秩序和效率的偏好。

功利原則和經濟
  在邊沁眼中,功利原則同樣適用於經濟事務。 他假設經濟與政府各自獨立。隨著選權普及,英國成為當世第一個主張自由貿易的國家。當時,英國的自由經濟理念包括兩項重點。首先,它相信自然秩序是單純、和諧,並且充滿善意。其次,它排斥先驗的道德主張。自由經濟的運作法則無關於公道。人們在高度競爭的自由市場進行交易。市場是隻看不見的手,決定價格。當事人自己做成選擇,不受外力影響。每個人都希望低價買進,高價賣出。只要沒有壟斷情形,自由市場有助於實現最大多數最大幸福。貨品和勞務價格維持在低檔。生產者得到合理報酬。交易自由促成買方與賣方利益的調和。

  邊沁不全然同意這樣的看法。利益調和並非自然造成的結果,而是取決於立法技巧。此外,他不僅提供價值判斷的標準,同時試圖控制人民行為。再者,邊沁拒絕將體現自由做為立法標的。特別是法律經常迫使人民做他們不願意的事情。在邊沁眼中,社會和諧來自立法強制。這和自由經濟學派的主張背道而馳。就取消關稅等問題而言,邊沁的論點比較合乎邏輯,自由經濟學派則比較具有說服力。邊沁相信強制是種罪惡,卻是必要之惡。政府可以根據功利原則干預或不干預經濟。

  自由放任果真符合功利原則,政府的重要性將大幅滑落。質言之,管得越少的政府越是良善。

功利原則和良善政府
  考量功利原則,自由政府不等同弱勢政府。政府應該謀求人民福祉,不能拖延。質言之,政府不能沒有作為。也因此,邊沁主張將國會任期縮短為一年。此外,他排斥權利清單、權力分立及制衡等概念。他們不是理論基礎含混不清,就是沒有落實可能。例如,他反對制衡的原因是白費力氣。重點在於,國會主權原則要靠責任政治加以確保,也就是透過得到啟蒙的民意讓政府負起政治責任。唯有主權在民,政府政策才能符合社會整體利益。如同個人,政府追求幸福是一輩子的事,至死方休。如何確保政府不懈怠,答案是只有民主,以及民主包含的任期概念。由於邊沁將開明專制原則適用於自由主義,因此不擔心多數暴力的問題。如同穆勒指出,邊沁並不相信自由,而是相信自由主義原則可以得出良善政府。

老穆勒論功利主義
  老穆勒承認功利主義源自霍布斯。人不斷追求權力,非制度能夠限制。 政治上的一大難題是統治者必須擁有權力,但又不得不加以限制。解決之道在於給予中產階級選權,確保國會利益等同於國家利益。然而,他並未料想到中產階級也會自利。

  老穆勒相信,每個人只要得到識字這樣的基本教育,就能清楚判斷自身利益。一旦他們瞭解自身利益,便能據以採取行動。如果每個人依照理性追求自利,將會獲得最大多數最大幸福。功利主義對於人性是悲觀的,卻認為人類進步有無限可能。在這方面,穆勒深切瞭解他父親的想法:「我的父親相信理性會對人的想法產生影響。假設每個人都能讀書識字,得到理性的啟蒙,共同體也將因而受益。在社會當中,政治人物可以透過言論或出版品陳述各種意見。只要人民瞭解不同主張的不同意義,並且擁有投票權,便能選出代表多數意見的國會。一旦國會不被階級利益壟斷,共同體利益將隨之浮現。國會也將誠實與明智地加以落實。」

穆勒論幸福品質
  在「功利主義」書中,穆勒表面上接受邊沁最大多數最大幸福的論點。然而,接著他表示幸福可以區分等級。他的功利主義論點因而變得脆弱。顯而易見,穆勒無法指出什麼是幸福品質的判斷標準。如果他提出這樣的標準,很可能違反別人對於幸福的看法。事實是,他打心裡反對邊沁的功利原則,也不肯拿它做為判斷立法品質的標準。穆勒反對追求庸俗的幸福。他認為「寧可做個不滿足的蘇格拉底,也不要做個滿足的蠢漢」。對於自由主義而言,穆勒的重要性在於揚棄享樂主義和自利主義。所有心存善意的人都會關心社會福祉。自由、正直,自重和成就本身值得追求,能否增進幸福並不重要。這是穆勒筆下自由社會的重要特徵。

目的性的自由觀
  也因此,「論自由」一書提出目的性的自由觀。是穆勒對於思想界的最大貢獻。邊沁主張民選政府並非著眼於實現自由,而是想提高效率。穆勒懷疑這項論點能否成立。他認為應該實行民主,但是民主未必能夠得到好的結果。其次,自由本身是好的。它包括思想自由,研究自由,意見自由,以及自我節制的道德判斷。社會和個人都是政治自由的受惠者。一個人的看法即使違反所有人認知,仍然不該受到消音命運。每個人有權自由做出判斷,從而採取行動。他們能夠被說服,但是拒絕受到強制。自由社會必須承認這項權利,並且根據落實自由的考量形塑制度。

  在穆勒看來,單是容許個性展現和個人判斷仍嫌不夠。特別當眾人表面尊重,卻處處流露掩鼻而過的模樣,絕非保障自由的典範。自由社會寬容不同意見,是要承認他們的價值。自由與寬容不僅是增進社會福祉的前提,同時有助於形塑高等文明。穆勒重視個人自由,因此主張民選政府。質言之,他不是拿效率替民選政府辯護。穆勒懷疑民選政府能否保持很高效率。此外,普及選權這類配套措施未必帶來利益。政治自由的利基在於形塑高道德標準,使人更加符合理性要求。具體做法包括允許人民自由討論公共議題,以及參與政治決策過程。如此,人民不僅會有較高的道德信念,同時勇於替自己決定負責。人道的公民社會也將隨之誕生。

自由即幸福
  部份基於個人經驗,穆勒深信自由即幸福:「我們可以說,個人人格的自由發展是幸福的組成要素。文明、文化和教育賴以牽成。因此,無論怎樣強調自由的重要性都不為過。」

  因為穆勒如此強調自由,政治問題的重要性隨之下滑。追求自由的關鍵不再是國家,而是社會。「論自由」的重點不是要反抗政治壓迫,或是改革政治制度。它追求的是寬容的公眾輿論。這樣的社會懂得欣賞不同見解,儘量減少社會運作需要的共識數量,並且歡迎新的論點和發現。因此,自由的威脅並非來自政府,而是不寬容的多數。他們對於少數人看法抱持戒心,並且時時準備用數量上的優勢加以壓制。之前,自由主義從未慮及多數暴力的可能性。它的工作是從少數頑固份子手中奪取政府的主導權。老穆勒認為代議政府,普及選權加上基礎教育能夠解決一切政治自由相關的重要問題。然而事實並非如此。因此,穆勒將政治視為社會的一部份,主張以自由社會做為自由政府的支柱,以社會保障個人自由。

穆勒論保障菁英
  除了反對多數暴力,穆勒排斥政治的庸俗化。他擔心社會越民主,越容不下個人追求卓越。限制自由必須有堅強理由,否則政治對於自由的限制將無所不在。確立群己界限,必須訴諸公眾意見指出反社會行為。穆勒認為個人行使自由,以不妨害他人自由為度。有些私領域的事情只對當事人產生影響,於他人無益無損。因此,當事人應該自己做成決定並負起責任。國家與社會無權干預。

  在這方面,穆勒回復到自然權利的原始主張。某些個人權利不容剝奪。邊沁主張權利是法律產物。個人自由全數來自國家賦予。對此,穆勒難以接受。關於自由的限制,穆勒多半得自於直覺與深厚的社會責任感。穆勒反對自由放任原則,同意政府管理工商業者,保障人民福祉。同樣地,基於人道考量,他同意有必要從事社會立法。

穆勒論自由和社會福祉
  如同其他自由主義學者,穆勒對於政府抱持戒心。政府進行干預,往往得到不好結果。因此,穆勒偏好個人發揮創意。再者,他對於資本主義社會種種不公道的現象感到不滿。勞工分配到的商品和他們付出勞力不成正比。

  在穆勒看來,自由不僅讓個人得到利益,同時符合社會良善。假設我們用暴力制止個人發表意見,這非但是對當事人的冒犯,社會也將失去可能獲得的利益。在這方面,個人權利和社會利益密不可分。自由社會是個言論的自由市場。各種看法輪流進入市場,並且得到自由開放的討論。其中有些能夠存活,有些則遭到淘汰。這是個進步社會的表徵。人民生活越來越符合人道精神。強制的情形逐漸減少。

  自由主義自認具備經驗性的基礎。洛克以來,所謂經驗主義是指分析個人心理。現在,穆勒認為這麼做是不夠的。我們還必須研究社會制度,以及它的成長情形。

穆勒對功利主義的修正
  穆勒對於功利主義和自由主義做出若干重要修正。首先,他質疑人民判斷苦樂的能力。質言之,人民可能無法就幸福做出最適切的判斷。然而,穆勒也不允許統治者自稱最瞭解這點。個人與社會應該努力追求成熟判斷。其次,穆勒認為民主社會應該尊重少數意見。容忍不同聲音是提升文明素質的里程碑,也才能從聆聽、討論和決定當中培養理性公民。我們可以不同意他人意見,但無權叫他閉嘴。

  穆勒主張容忍不同意見,部份著眼於從理性討論當中得出新的和進步的理念。倘非如此,民主政治將淪為平庸政治(vulgar mediocrity)。受惠於日耳曼思想家,穆勒主張循教育途徑啟發人民追求高等幸福(superior happiness)。政府必須啟發民智,不能反智。平庸共識則是社會損失。要辦到這點,只能靠理性說服。共同體成員相率以偏執對抗偏執,進而以理性戰勝偏執。

  穆勒重視社會。個人行為不斷受到社會化的影響。在這方面,民主政治具備教育作用,並且能夠鼓動人民的參與熱忱。公民參與和自作自受符合道德。政治和制度也將更加穩定。

盧梭論人性
  盧梭相信人性本善,理由在於害怕自己是壞人。 在給Sophie信中,盧梭自認如果他獨自一人,理應既無罪惡也無道德。他將保有自然狀態下的絕對良善。 這種良善因為社會當中人際關係的糾葛而失去。社會扭曲人的本性,將人異化(aliéné)。

  1755年,盧梭出版「論人類不平等的起源」。這篇論文讓他名利雙收。在民約論書中,盧梭開宗明義指出,「人生而自由,如今卻到處陷入桎梏」。1762年,愛彌兒在巴黎遭禁,盧梭回到瑞士,並且預言當時法國的政治秩序必然導致革命。

  Touchard指出,盧梭思想是無產階級對於功利主義的反動。18世紀是個幸福的世紀。盧梭很早就瞭解到愚笨的富人將成為政治舞台的主角。不同於洛克,盧梭自認生活在痛苦當中。因此,他試圖建構新的共同體,保障個人幸福。就價值而言,盧梭沒有任何成見。他的重點在於保障價值,抗拒他人自私自利。然而,如同黑格爾,盧梭口中的自由迥異於那個時代菁英的主流認知。因此,論者指出孟德斯鳩強調缺乏民主意涵的自由主義,盧梭則主張看不到自由的民主政治。

盧梭論自然狀態
  在論人類不平等根源書中,盧梭提到自然狀態。他指出那裡的生活平靜,人們既缺乏激情,也不懂得為惡。他們追求自身利益,但不忍他人受苦。經過計算的自利行為不存在於自然狀態,而是存在於腐化社會當中。人的欲望很低,而且獨立生活。他們沒有道德或不道德,以及幸福和不幸福的問題。這就是所謂的高貴野蠻人(noble savages)。顯而易見,自然狀態下不存在私有財產。財產來自於概念,知識和預先料知的需要,是語言和社會的產物。

盧梭論社會的負面影響
  在愛彌兒書中,盧梭認為人們會做壞事是模仿而來。社會不僅要替人的罪惡,同時要替他們的過錯負責。社會不僅摧毀人的道德,同時蒙蔽他們的理性。沒有社會,人將具備完整的神性。

  人有取得及拒絕的自由,同時追求完美。不快樂是因為社會,人際關係和私有財產出現。聰明人佔據私有財產,其他人居然毫無異議。私有財產是痛苦根源。涉及利益越大,人們相互仇視的程度越高。失去痛苦,得到也未必快樂。高貴野蠻人的樂土因此捲入階級衝突的漩渦。追求利益的自由受到他人限制,同樣意味著人們無從發展良善天性。在這方面,盧梭顯得有些天真,如同孩童說「只要你讓我為所欲為,我就會乖得不得了」。

從自然狀態過渡到公民社會
  從自然狀態過渡到公民社會,盧梭試圖證明幾項論點。首先,說人在自然狀態下具備自利想法並非事實。其次,共同體遲早出現,但是並非個人本能的產物。當時的法國社會基本上是個剝削工具。抑有甚者,經濟剝削帶來政治專制。

  盧梭批評,但不主張廢除私有財產,也無意阻止社會進化。原因是人一踏入社會,便無法回到黃金時代,並且距離越來越遠。然而,面對日漸升高的利益衝突,社會應該如何自處?在民約論第二冊第八章當中,他指出「一旦習慣得到確立,人的想法便會固定下來」。改革變成徒勞和危險的事情。果真如此,我們是否只能袖手旁觀?答案是否定的。1762年,盧梭在「論公共福祉」書中強調人的生活所以陷入悲慘境地,癥結在於人性和社會制度間的矛盾對立。要解決這項根本問題,回復人的善良本性之外,更重要的是改變社會制度。

從革命產生大我
  改革社會制度是徒勞的,剩下的選擇是加以摧毀。革命是不可避免的,並且能夠建立人間天堂。社會需要新的制度回復人的自然本性,將他們從悲慘境地拯救出來。爭權奪利讓人迷失本性。好的制度能夠化解人與人間的利益衝突。在這樣的制度下,原本孤立無援的個人會因為融入大我(grand tout)而拋開私利。如同柏拉圖,盧梭相信制度的重要性。關鍵在於改良人性。「新人類」(homme nouveau)不再將自己視為個體,而是整體的一部份。

  果真如此,人們將從大我和社會成員的角度看待事情。在這方面,盧梭試圖做個稱職母親,從襁褓中改變子女個性。加以良善的政治制度,人民心靈得到淨化。政治扮演神聖的道德角色。在愛彌兒書中,盧梭強調政治和道德是一體兩面,無法分開瞭解。包括財產權在內的一切權利只能在共同體容許的範圍當中運作,不得和共同體相抗。先前的罪惡將轉化成為細緻道德。而大我則被盧梭賦予神性,成為羅伯斯比口中的「造物主」(Être suprême)。

社會契約
  盧梭強調,個人能夠在大我這樣的共同體當中享有自由。人簽署社會契約,為的是在公民社會找回自然狀態下的自由,避免別人將他們的意志強加己身。共同體必須先擁有自我意志(moi commun),才能恢復個人自由。盧梭在民約論書中指出關鍵在於如何找出方法,讓人民在服從同時享有自由。答案是統治者與被治者合而為一,形塑全意志(general will),並且將政府貶為全意志的執行者:

  「每個人將自身,以及自身擁有的權力交付給全意志至高無上的領導。也因此,我們成為全意志不可分割的部份。」

  全意志代表的共善不同於成員利益的總和。人民不再斤斤計較個人利益,而是想辦法實現有利於整體的社會利益。道德和法律是全意志的展現,服從全意志則是受洗和重生的開端。 個人終將死亡,卻能透過大我生生不息。假設當事人拒絕受洗又當如何?盧梭認為這是不知感恩的表現,對於追求完美的共同體而言是項罪行。

全意志
  違反全意志的嚴重性不能和反抗君主同日而語。民約論指出,君主政治替社會設下不公道的框架,因而導致激烈的利益衝突。全意志則不然。在共同體當中,個人得到昇華(meilleur soi),同時和他人完全平等。社會契約不是個人間,也不是個人和統治者間的契約。這份契約不涉及政府的權力和權利。政府是全意志的執行者,沒有締約資格。當事人和包括自己的共同體締約,也就是自己和自己締約。個人將自己交付給全意志,服從全意志是服從自己,不是服從他人。

  盧梭指出每個人和其他人團結起來,但是仍然只服從自己,並且享有和自然狀態當中同等自由。在融入大我的過程當中,人們拋棄自己的黑暗面和個人意志。此外,當事人沒有讓渡任何人任何權利,原因是全意志不得分割。契約功用在於保障社會及其成員的福祉,從而衍生福國利民的法律。如同契約,法律是多數公民意志產物,最接近全意志。小的社會如此,全人類也不例外。個人融入大我是建立秩序的基礎。再者,做為社會成員是筆賺錢的買賣。

強迫自由
  在公共福祉文中,盧梭認為人民終將替自己負起責任。人民的幸福將是國家幸福。一旦建立完美的共和國,任何妄加抱怨的人將遭到處決,或是強迫他得到自由(forcing to be free)。個人服從全意志,不服從的要強迫服從。如此沒有人壓迫,也沒有人受壓迫。少數被強制,但不被壓迫。沒有人固定處於少數,而且並非先有定論。每個人都從追求公共幸福的角度出發,異議者永遠有可能靠說服改變全意志決定。社會自由取代個人自由。人服從社會,而非任何個人。在這方面,盧梭力陳生活在主流價值中的好處。

  被治者沒有反抗政府的權利,因為不會反抗自己。經過大我的昇華,每個人都變成聖人。他們認同大我,並且將所有權利交付給共同體。反抗的人拒絕跟隨時代腳步,將被視為必須淘汰的怪物。一旦新人類沉浸在全意志當中,共同體便大獲全勝。它將起死回生,從黑夜到天明,從激情到理性。法律是全意志的展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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