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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制定標準單位為ISO(國際標準組織),ISO 3758:2012(Text — Care labelling code using symbols),而台灣服飾標示制度是由商品標示法(CNS)「紡織物品洗標」授權制定的「服飾標示基準」

 

洗燙處理標示(洗標)之規定:

(一)洗燙處理標示(洗標)應包含水洗、乾洗、漂白、乾燥、熨燙之圖案。

(二)洗滌處理方式分水洗及乾洗兩種,若上開兩種方式均可使用者,應兩種同時標示,若兩種均不可使用者,應標示「不可水洗、不可乾洗」,或以適當圖案表示之。若其中一種不可使用時,則應明確標示之。

(三)乾燥處理方式包含滾動烘乾、擰扭、吊掛及平放四種,經測試織品後僅選擇其中一種標示之。

(四)洗標內容應以圖案為主,得輔以必要文字說明,以補充說明圖案所無法完全表達之洗燙處理方式。

(五)成套或成組搭配之服飾,可分開銷售或須用不同方式洗滌時,應分別於每件織品上標明洗燙處理方式。(六)本基準所使用之洗標圖案及其所代表意義如下:

※標示為處理衣物的最大限度,而非建議做法。

三、標誌

 

(一)水洗

新版水洗

最高水洗溫度攝氏30度,標準洗程序。 最高水洗溫度攝氏30度,溫和洗程序。

最高水洗溫度攝氏30度,極輕柔洗程序。

以手洗滌,水溫最高不應超過攝氏四十度。 不可水洗。

舊版水洗

   

(二)乾洗

新版

說明:1.含專業乾洗及專業濕洗(商業水洗除外)。2.圖案中加(F)字樣表示可用碳氫化物乾洗溶劑清洗。3.圖案中加(P)字樣表示可用四氯乙烯及編列於(F)字樣所表示之碳氫化物乾洗溶劑清洗。4.圖案下方加一槓(═)表示須溫和處理程序。5.圖案下方加二槓(=)表示須極輕柔處理程序。6.圖案中加(╳)的圖形表示不可以專業乾洗或專業濕洗

用碳氫化物
(蒸餾溫度在攝氏150度至210度之間,閃點在攝氏38至70度之間) 乾洗溶劑的專業乾洗
採溫和乾洗程序。

不可以專業乾洗。 專業濕洗

並採標準濕洗程序。
用碳氫化物(蒸餾溫度在攝氏一百五十至二百一十度之間,閃點在攝氏三十八至七十度之間) 乾洗溶劑的專業乾洗,並採溫和乾洗程序。 不可以專業乾洗。
 
專業濕洗,並採標準濕洗程序。 專業濕洗,並採溫和濕洗程序。 專業濕洗,並採極輕柔濕洗程序。 不可以專業濕洗。  

 

舊版

 

二、 應行標示之事項 (一) 應行標示之項目 依「基準」應標示下列五點事項: 1. 國內產製者,應標示「製造廠商名稱、電話及地址」;其為進口者,應標示「進口廠商名稱、電話及地址」。 2. 應標示「尺寸或尺碼」。由於「基準」中並未限制或規範「尺寸或尺碼」之內容標示方式,根據政府機關關於「基準」之說明建議,除「S、M、L」、「F」為該商品領域共同認知之符號且難以中文「小、中、大」、「無尺寸分別」為適當標示,得以國際通用文字或符號標示外,為有利解讀標示內容,商品標示所用文字,應以中文為主。 3. 應標示「生產國別」(產品主要製程地之生產國別),但並未強制要求應標示各成分內容之來源國別。 4. 應標示「纖維成分」,天然或人造纖維之纖維含量達百分之五以上者,應標示其纖維名稱及重量百分比,其重量低於百分之五以下者,僅標示「其他纖維」。纖維名稱應以中文學名或慣用名稱標示之,必要時得輔標法定英文學名。成套或成組之服飾可單獨成為個別商品者,應分別標示纖維名稱及重量百分比;服飾之表布、裡布、填充物、毛絨等,其纖維名稱及其成分重量百分比亦應分別標示。 5. 應標示「洗燙處理方法」(即「洗標」),洗標包含水洗、乾洗、漂白、乾燥、熨燙之圖案。洗標內容應以圖案為主,得輔以必要文字說明,以補充說明圖案所無法完全表達之洗燙處理方式。成套或成組搭配之服飾,可分開銷售或須用不同方式洗滌時,應分別於每件織品上標明洗燙處理方式。 (二) 應行標示之位置與方式 就前述第1點「製造廠商(或進口廠商)名稱、電話及地址」與第2點「尺寸或尺碼」,應於商品本體上附縫標籤、附掛或於內外包裝上標明之。就前述第3點「生產國別」、第4點「纖維成分」及第5點「洗標」,又區分為以下而異其標示方法與位置: 1. 本地製品:應採用經洗滌後不破損,字體不褪色之標籤,附縫於商品本體上,其位置應明顯易見。其為包裝商品時,並應於外包裝上標明之。 2. 嬰兒衣物、泳裝類、內著類(胸罩除外)、手帕、兩面穿著且無口袋之衣物及已附縫原出口國規定標示之進口商品:得以附掛、說明書、貼標等其他方式標示之。已附縫原出口國規定標示之進口商品若已符合本「基準」規定標示事項,則不必再另行附掛了。 以上附縫或附掛標籤、說明書、貼標等均無長度寬窄之限制,標示文字亦無顏色、字型、字體大小等格式上之限制,但所使用之文字應以繁體中文為主,得輔以外文,且需符合顯著性,俾利消費者辨識選購。

 

三、 中英對照圖

 

舉例而言,以下表顯示兩標示系統間關於「漂白」與「自然乾燥」之洗標略有差異(請參下頁附表): 201303T 兩標示系統間不僅使用之圖案有所差異,且關於圖形中的說明文字,「基準」之洗標有以中文表示、說明者,有別於國家標準CNS 8148「紡織物品洗標」均以數字、符號呈現。有鑑於此,經濟部曾於民國99年提出修正草案,配合CNS 8148「紡織物品洗標」國家標準之修訂,將「基準」所對應之洗標圖案內容全面予以調整更新,使有關廠商資訊標示之揭露程度及文字規範內容符合實務,減少企業經營者法規遵行上之困擾,然而,該草案並未通過。故目前流通於我國市面上之服飾,仍應依循「基準」之規定加以標示。 綜上,對企業而言,應切實遵守「基準」所示之服飾標示規定,若有違反,地方主管機關得依商品標示法第十五條第五款通知生產、製造或進口商限期改正;屆期不改正者,將可能遭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,並得按次連續處罰至改正為止;另依商品標示法第十八條,主管機關於必要時,得於大眾傳播媒體公告該企業經營者名稱、地址、商品,或為其他必要處置,宜特別留意。而消費者於購買服飾用品時,應仔細檢查是否符合上述標示規定,以免自身權益受損。至於未來主管機關是否修正相關規定,以調和「基準」之洗滌標示與國家標準CNS 8148「紡織物品洗標」或甚至其他國際通用之標示規定,相關企業宜密切注意法制動態發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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